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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仪器设备维修报废管理

创建时间:  2012/01/03  王瑞   浏览次数:   返回

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暂行管理办法
   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,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,使其处于最佳状态,提高使用效益,根据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(暂行)。
          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
          维修经费
1.实验室一般教学仪器设备修理,应事先填写"仪器修理申请单"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核、负责人签字,送交物资供应中心维修组,经费由校修理费支出。
2 .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修理、经费支出另行规定。
3.各系部门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,未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同意,私自外送修理,经费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。
          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
凡符合以下条件,可提出申请报废:
1、粗制滥造、质量低劣,不符合国家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。
2、保管不善、缺套残损、严重失修或超过规定的存放期限,已不能再使用的。
3、技术落后、耗能很高(与国家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比较或与国家同类产品比较高于15%以上)、效率很低,已被淘汰的。
4、产品设计不合理、工艺不过关、无法改作他用和无改制经济价值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。
5、产品使用多年,无修理价值的(修理费在产品价值50%以上)。

        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
1 、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,按规定的权限批准后,使用单位应保持完善,由实验设备处维修组统一查点验收(包括设备附件)交回收库。
2、仪器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时各单位不得自行拆卸,挪用设备零部件,也不得拆毁仪器设备。
3、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严格按本办法的原则实施,报废仪器设备对外处理,统一归口设备维修组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大学设备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6年11月

1.属大型精密仪器(另行规定)
2.一般常用设备发现失灵、损坏等情况,本部门应及时进行修复,为节约经费支出,减少资金外流,损坏的仪器设备修理采取"先校内、后校外"的原则,
各系、部门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一般先填写"仪器修理申请单"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送交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同意,方可送修及办理报销手续。
3.确因技术落后、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(接近设备原值的45%-50%)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,可按"仪器设备报废规定"向实验室管理科申请报废,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。
4.人为或违反操作规定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"仪器设备赔偿规定"处理后及时进行修复。
5.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,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科与对方联系,以求及时修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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